情侶在一起時不時會有小摩擦或性格等問題導致分手,那么,分手后一方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呢?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
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并沒有“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通常約定純粹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幾率很大。法院往往會以“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的約定有違公序良俗原則,認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效。而且,以“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也同樣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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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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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按?、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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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上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以離婚為前提的。如果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是不能援引上述規定向對方索要賠償或補償。但是,如果一方隱瞞已婚之事實,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甚至于讓另一方懷孕、生育。無過錯方可以以侵犯人格權為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向過錯方索賠謹慎損失賠償。
由此可見,青春損失費在法律中并不認可。如果你有婚姻方面的問題,歡迎咨詢婚姻律師,幫你解決婚姻中出現的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