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齊老先生有三兒一女,只有小女兒齊梅在北京與齊老共同生活。齊老去世后,四個孩子為房產繼承的事鬧上了法院。
齊梅主張,父親留下的那套房產應歸她一人所有。為此,她拿出了父親于2003年5月即去世前四個月留下的一張“贈與說明”。該說明的內容為:“本人自愿將由齊梅出資購買的70平方米住宅一套贈與齊梅。”
對此,齊梅的三個哥哥并不認可。他們指出,“贈與說明”中沒有父親的簽名,落款處僅有“保姆張淑珍代書”幾個字。
訴訟中,齊梅的三個哥哥申請要求對房屋價格進行鑒定,法院委托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該房進行價格鑒定,結論為該房的市場價為人民幣37.5萬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齊梅提供的“贈與說明”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定要件,沒有房屋所有權人齊老的親筆簽名或其合法委托特定人員進行贈與行為的書面證據,事實上齊梅也未辦理過戶手續,故僅憑“贈與說明”不能認定贈與關系的成立,涉案房產應依法定繼承規定進行繼承。
考慮到齊梅長期與父親共同生活,故一審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齊梅所有,齊梅給付三個哥哥每人房屋補償款各7萬元。
齊梅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贈與說明”實為父親的遺囑,要求二審法院按遺囑繼承予以改判。
二中院經審理,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齊梅提供的“贈與說明”的性質。
遺囑可以分為自己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但不同形式的遺囑,就其形式要件又有不同的要求。
齊梅提供的“贈與說明”不是齊老本人所寫,顯然不屬于自書遺囑;在該“贈與說明”上沒有齊老的本人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口頭遺囑只能是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適用,待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齊老在“贈與說明”形成后數月去世,故不能認定“贈與說明”系齊老的有效的口頭遺囑。
據此,“贈與說明”不能認定是齊老所留遺囑,故涉案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規定繼承。
因此,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