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離婚訴訟中裝修款殘值、家具電器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案情簡介】
張某與方某于2012年結婚,2014年生育一子,現在跟隨方某母親生活。2014年張某懷孕期間,方某和一名女性關系暖昧。方某家拆遷簽署了順義區定向安置購房協議,回遷房屋位于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鎮,登記在方某及其母親名下,已經交房入住。雙方支付13萬元裝修款款及家具電器款。張某名下有一輛長安MINI奔奔,還有一輛福特汽車登記在方某朋友名下由方某使用,雙方支付購車款。
方某起訴張某離婚,張某多方打聽找到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了解案情后,初步確認雙方存款、裝修款及家具家電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律師代理張某應訴離婚訴訟糾紛。
【法院認定】
關于婚生子小方的撫養問題。根據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來看,小方自出生由方某的父母幫助照顧撫養,對其已經產生相當的依賴性,且考慮到小方的上學情況,改變小方的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因此本院綜合考慮婚生子小方的現生活環境,以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小方由方某撫養為宜。關于婚生子小方的撫養費問題。關于子女的撫養費應由張某承擔,具體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由本院結合當事人的收入狀況、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支出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離婚后,張某有探望子女的權益,方某應予以協助,就具體探望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確定。
關于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鎮房屋。該房屋因方某祖母簽署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拆遷所得,后由方某、方某的母親使用其二人的優惠價面價購買所得,出資款來源于方某父親支付。因該房屋拆遷時,方某、張某未結婚,后來簽署購房合同時雙方已結婚,婚前財產并不因財產形態的變化而改變其性質,因此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遷后所得的補償款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因此關于張某要求分割涉訴房屋的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張某主張分割裝修款殘值和家具、電器。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裝修及家具、家電是在方某、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院考慮涉訴房屋由方某所有,裝修已經附著于房屋,家具家電也不適合分割,綜合考慮裝修的損耗,家具家電的折舊等,綜合確認由方某補償張某4萬元。
關于張某主張分割方某的銀行賬戶和微信存款。根據查明的事實,方某的銀行卡余額共5087.1元,張某的銀行卡余額共6470.4元。該存款相互折抵后由張某向方某支付692元。關于微信存款,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微信沒有存款,對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張某主張方某私自轉移的款項217000元,應當返還并予以分割。根據銀行交易顯示,方某在離婚時,即在提起本次訴訟前后,通過多張銀行卡通過取現的方式取走大額現金,本院考慮方某的收入來源及日常消費支出,在離婚時取走的部分款項沒有正當理由,本院綜合考慮其支出以及相關賬目事實情況后,由方某向張某支付相應的款項數額為30000元。
關于向方某朋友支付的50000元款項,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本院查明的事實,方某主張支付的款項系用于其朋友車輛的維修、保養、使用費等,張某主張該款項用于支付購車款,根據本院核實的相關情況,該車輛系案外人所有,張某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張某主張分割摩托車,該摩托車登記在方某父親名下,因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本院不予處理。
關于長安牌小型轎車一輛。該車輛購買于2015年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車輛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綜合考慮該車輛的購買價及現價值,判定該車輛由方某所有,由方某向張某支付補償款4000元。
關于福克斯牌小型轎車。該車輛的所有人是男方朋友,因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本院不予處理。
本案中就張某所提出的方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嚴重過錯,應當給與張某經濟賠償的請求,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要件,且沒有充足的事實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張某所提相應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一、準予方某與張某離婚;
二、婚生子小方由方某撫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小方撫養費1500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三、張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十時后將小方從方某處接走共同生活,周日下午十七時前送回,對此方某予以協助,自判決生效之日的第二個月起執行;
四、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張某裝修、家具和家電的補償款項40000元;
五、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方某銀行存款692元;
六、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張某轉移銀行存款的相關款項30000元;
七、車牌號為冀AA5Q28長安牌小型轎車由方某所有,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張某支付車輛補償款4000元。
【專家評析】
涉案焦點
1、裝修款殘值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裝修及家具、家電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裝修已經附著于房屋,家具家電也不適合分割,綜合考慮裝修的損耗,家具家電的折舊等,應當由房屋所有方補償另一方。
2、私自轉移的款項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訴訟前后,通過多張銀行卡通過取現的方式取走大額現金,考慮取款方的收入來源及日常消費支出,如果在離婚前取走的部分款項沒有正當理由,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會綜合考慮其支出以及相關賬目事實情況后,由取款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款項。
3、婚前男方祖母的房屋拆遷,婚后男方和男方母親共同簽訂購房合同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屋拆遷時,雙方未結婚,后來簽署購房合同時雙方已結婚,但購房款來源于一方支付,婚前財產并不因財產形態的變化而改變其性質,因此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遷后所得的補償款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