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林某輝(已去世,戶口于1990年注銷)與趙某君(已去世,戶口于1985年注銷)系夫妻關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兒林某穎,兒子林某鵬,再無其他子女。1983年由父母共同出資建位于北京市順義區x地區x村,宅基地使用證登記在林某鵬名下,宅院內北正房六間。
2022年6月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將上述父母留下的財產私自拆除,要新建房屋。原告發現后與被告協商上述財產依法分割問題未果,故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被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林某鵬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土地使用權證是林某鵬名下,原有房屋要塌了,林某鵬的子女說把舊房拆除,已經經過村鎮審批通過后,房屋已經重新翻建完了,原告沒有理由主張所有權。
原有舊房是林某鵬和楊某潔夫妻二人出資所建,不是父母所建,也不是他們的遺產。原告1974年結婚,戶口就遷出,林某鵬的父母一直由林某鵬夫妻二人贍養,也一直與林某鵬居住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繼承的一般規定:根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父母的合法財產,可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明確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分配原則: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雖然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可被繼承,從而使得繼承人因繼承房屋而獲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相關司法解釋及政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繼承編的解釋(一)》:對繼承相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解釋,如對遺囑的效力認定、遺產的范圍界定、繼承份額的確定等方面都有具體規定,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遺產分割糾紛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據。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等內容,明確了宅基地繼承過程中的一些具體操作辦法和確權登記要求,為遺產分割訴訟中涉及的宅基地及房屋產權認定提供了參考依據.
父母共有宅基地部分子女翻建后遺產分割訴訟,通常需要以下幾類證據支持:
身份關系證明
戶口簿或親屬關系證明:用以證明原告與被告以及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如子女需提供能證明其為父母子女關系的戶口簿,若戶口簿無法體現親屬關系,可由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證明.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比如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公安機關的銷戶證明等,以此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
宅基地及房屋權屬證明
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是確認宅基地歸屬的重要依據,可證明該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
房屋所有權證書:若房屋已辦理所有權登記,此證書能明確房屋的產權歸屬;若未辦理,可提供建房審批表、準建證等能證明房屋建造合法性及歸屬的相關文件.
翻建相關證據
翻建審批手續:若翻建經過了合法審批,需提供村鎮等相關部門的審批文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以證明翻建行為的合法性.
翻建出資證明:如銀行轉賬記錄、收據、證人證言等,用于證明翻建房屋的資金來源,確定各子女對翻建的貢獻程度.
翻建前后房屋狀況的證據:包括翻建前房屋的照片、視頻、評估報告,以及翻建后的房屋現狀照片、建筑圖紙等,以便對比房屋的變化情況,為遺產分割提供參考依據 。
贍養及生活情況證據
贍養老人的證據:例如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鄰居的證言,老人的醫療記錄、生活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情況,在遺產分割時可作為酌情多分或少分的依據.
與父母共同生活的證據:如水電費繳納記錄、共同生活的照片、視頻,證人證言等,證明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實,這對于遺產分割也會產生一定影響.
遺囑及相關協議證明
遺囑:若被繼承人留有遺囑,需提供遺囑原件,以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若對遺囑的真實性存在爭議,還需提供遺囑訂立過程的見證材料、筆跡鑒定報告等.
遺贈扶養協議: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需提供協議原件,證明受遺贈人或扶養人對被繼承人的扶養義務及相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