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汪某提交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病例、證人證言,擬證明汪某一直與父母共同居住,照顧父母直至去世,在汪某某生病期間,汪某及其家屬對汪某某進行照顧。汪大、汪某、夏某儉認可病例的真實性,不認可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在汪某某住院期間,汪某去照顧過、汪大也去看望過。汪二、白某不認可該證據,認為汪二在汪某某生病期間去看望過,汪某認可在汪某某生病期間對方看望過,但表示沒有照顧過。
訴訟中,汪大、汪某、夏某儉提交了購買記錄及照片,
擬證明汪某有照顧及贍養父母,汪某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該證明不能證明汪某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汪二、白某對該證據無異議。
訴訟中,汪某提交了收據、發票等,擬證明自己為汪某某辦理殯葬事宜。汪大、汪某、夏某儉對收據不予認可,對發票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還需提供轉賬記錄。汪二、白某認可該證據。因汪某提交了證據的原件,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訴訟中,雙方一致認可汪某一家為低保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
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
人合法財產。案涉房屋系丁某死亡后汪某某所購買,該房屋系汪某某的個人財產,關于汪某、夏某儉、汪大提出的該房屋是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的意見,該意見缺乏依據,依法不予采納。關于汪某某在購買案涉房屋時使用了女方工齡的問題,當事人可就工齡的財產價值部分另行主張。汪某某的銀行存款余額及汪某在汪某某死亡后從汪某某銀行賬戶中支取的款項均屬于汪某某的遺產。上述款項中包括了汪某某的喪葬費撫恤金,一并予以處理。關于汪某已經退還的款項,在汪某支取的款項中予以扣減。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汪某某生前立有公證遺囑,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案涉房屋按照遺囑由汪某繼承。汪某某的其他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汪某某死亡時,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汪瑤璋、汪瑤璽、汪瑤
鋼、汪某,因汪瑤璋、汪瑤璽先于汪某某死亡,分別由汪大、汪二代位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汪某認為自己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汪大、汪某、夏某儉對此不予認可,汪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綜合考慮汪某與被繼承人的共同居住、汪某屬于低保人員以及汪某為汪某某辦理后事等情況,對分配遺產時酌情給予汪某多分。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故本院對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焦點為一審法院對案涉遺產所進行的認定與分割是否適當問題。
首先,關于案涉房屋。該房屋系汪某某在丁某去世八年后購買,因此該房屋應屬于汪某某的個人財產,一審法院按照汪某某所立公證遺囑確定由汪某繼承,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本院二審予以確認。至于購買案涉房屋時使用的丁某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應屬于丁某的遺產,鑒于一審期間未予處理,雙方可另行依法解決。
其次,汪某某的其他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審法院根據法定繼承、代位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確定的本案繼承人正確。在此基礎上,一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量本案具體情況,對汪某某其他案涉遺產所進行的認定與分割,均無明顯不妥,本院二審均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汪大、汪某、夏某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 20 224 元,由汪大、汪某、夏某儉負
擔(已交納)。
以下是對該繼承糾紛案件的詳細梳理與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
1. 當事人及訴訟過程
1. 案件涉及多方當事人,包括汪某、汪大、汪某、夏某儉、汪二、白某等,經歷了一審、二審訴訟程序。各方圍繞汪某某遺產的認定與分割等問題產生爭議并提交相關證據進行主張或反駁。
2. 在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判定。
2. 案件爭議焦點:二審焦點為一審法院對案涉遺產所進行的認定與分割是否適當問題。
二、證據提交及各方質證情況
1. 汪某提交的證據及質證情況
1. 證據內容:提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病例、證人證言,擬證明一直與父母共同居住并照顧父母直至去世,尤其在汪某某生病期間盡到照顧責任;還提交收據、發票等用以證明自己為汪某某辦理殯葬事宜。
2. 質證反饋:汪大、汪某、夏某儉認可病例真實性,但不認可證人證言真實性,對收據不予認可,對發票真實性認可但要求提供轉賬記錄;汪二、白某認可辦理殯葬事宜相關證據;一審法院因汪某提交證據原件認可其真實性。
2. 汪大、汪某、夏某儉提交的證據及質證情況
1. 證據內容:提交購買記錄及照片,擬證明汪某有照顧及贍養父母。
2. 質證反饋:汪某認可證據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能證明汪某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汪二、白某對該證據無異議。
三、一審法院認定情況
1. 證據與舉證責任相關認定
強調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承擔不利后果,遵循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來判定各方證據的證明力及相應事實認定。
2. 遺產范圍認定
1. 房屋性質認定:案涉房屋系丁某死亡后汪某某所購買,認定為汪某某的個人財產,對于汪某等人提出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意見不予采納,不過對于使用女方工齡問題,告知當事人可另行主張其財產價值部分。
2. 其他遺產認定:汪某某的銀行存款余額及汪某在汪某某死亡后從其銀行賬戶中支取的款項均屬于汪某某的遺產,包含喪葬費撫恤金一并處理,已退還款項在支取款項中扣減。
3. 繼承方式及繼承人確定
1. 繼承規則遵循:按照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的先后順序辦理繼承事宜,因汪某某生前立有公證遺囑,案涉房屋按遺囑由汪某繼承,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2. 繼承人范圍確定:明確汪某某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汪瑤璋、汪瑤璽、汪某、汪某,因汪瑤璋、汪瑤璽先于汪某某死亡,分別由汪大、汪二代位繼承。
4. 遺產分配考量因素及結果
綜合考慮汪某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屬于低保人員以及辦理后事等情況,雖汪某稱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但證據不足,酌情給予汪某多分遺產。
四、二審法院認定情況
1. 案涉房屋相關判定
再次確認房屋系汪某某個人財產,一審按公證遺囑判定由汪某繼承符合法律規定;對于購買房屋使用丁某工齡對應的財產價值,認定屬于丁某遺產,鑒于一審未處理,告知雙方可另行依法解決。
2. 其他遺產相關判定
認可一審法院根據法定繼承、代位繼承規定確定的本案繼承人正確,且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量本案具體情況對汪某某其他案涉遺產進行的認定與分割無明顯不妥,予以確認。
3. 最終判決結果
駁回汪大、汪某、夏某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明確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方負擔。
總體來看,本案圍繞汪某某的遺產認定、繼承方式、繼承人范圍以及遺產分配等問題,經過一審、二審嚴謹的證據審查、法律適用,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明確了各方在遺產繼承方面的權益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