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非婚生子女)由母親撫養,母親以孩子名義起訴被告(孩子父親)要求支付撫養費。被告否認親子關系,拒絕支付撫養費。母親提供了孩子出生證明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可能是孩子父親,并且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親子鑒定。 法院判決理由: 經鑒定,被告確為孩子父親。法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告母親提供了孩子的生活費用清單,包括奶粉、尿不濕、醫療費用等日常開銷記錄,以及自己的收入證明,顯示其收入難以獨自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 判決結果: 被告作為孩子的父親,應當承擔撫養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1500 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支付,直至孩子年滿 18 周歲,同時要求被告承擔親子鑒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