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認定后的分擔案例
案例背景:
張先生和李女士離婚后,債權人王先生要求他們償還一筆債務。這筆債務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一家小餐館的裝修。
法律依據和處理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這個案例中,餐館裝修屬于為家庭經營(小餐館可視為家庭經營的生意)的支出,所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判決張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償還這筆債務,一般會按照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確定分擔比例。比如,如果張先生經濟狀況較好,收入是李女士的兩倍,那么可能會判定張先生承擔債務的三分之二,李女士承擔三分之一。
一方個人債務案例
案例背景:
陳先生和趙女士離婚后,趙女士被追債。追債人聲稱趙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了一筆錢用于購買奢侈品包包,陳先生對此毫不知情,且這些包包也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和處理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這個案例中,購買奢侈品包包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沒有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也沒有用于家庭共同事務。
法院判定這筆債務為趙女士的個人債務,由趙女士獨自償還,陳先生不需要承擔責任。
債務分擔約定對抗債權人無效案例
案例背景:
劉先生和周女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筆車貸(車貸用于購買家庭使用的汽車)由劉先生獨自承擔。離婚后,債權人(銀行)要求周女士償還車貸,周女士以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為由拒絕。
法律依據和處理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關于債務分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在這個案例中,車貸是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劉先生和周女士在離婚協議中有分擔約定,但銀行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法院判定周女士需要和劉先生共同償還車貸,不過周女士償還后可以根據離婚協議向劉先生追償。例如,如果周女士償還了車貸的一半金額,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要求劉先生支付她這部分金額。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共同簽字: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夫妻雙方共同簽署了一份房屋貸款合同,用于購買家庭住房,這種情況下,貸款債務顯然是夫妻共同債務。
事后追認: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另一方事后追認的,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丈夫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借款用于投資,妻子知曉后明確表示同意共同償還這筆債務,那么這筆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追認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或者通過行為表示追認。例如,妻子在知道丈夫的債務后,主動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部分債務,這就可以視為一種追認行為。
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日常生活開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如購買食品、支付水電費、房租、孩子的教育費用等日常開銷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妻子以個人名義在超市賒賬購買家庭生活用品,這些生活用品是維持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所產生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必要服務費用:包括請保姆、家庭維修等服務費用。如果丈夫請了一名維修工人來修理家里的空調,即使是以個人名義簽訂的維修合同,所產生的維修費用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為這是為了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環境的必要支出。
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
共同經營企業:夫妻雙方共同投資、經營企業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夫妻共同開辦了一家餐廳,為了餐廳的經營,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對外借款用于購買食材、支付員工工資等,這些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判斷是否屬于共同生產經營,不僅要看企業登記情況,還要看夫妻雙方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是否分享經營收益等。
一方經營但收益共享: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經營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分享經營收益的,其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丈夫獨自經營一家網店,雖然妻子沒有直接參與經營,但網店的收益用于家庭日常開支和共同生活,那么丈夫在經營網店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如進貨借款等,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解析:
離婚后債務糾紛的處理方法是: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