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杭州,就發生過這樣一起典型案例。趙剛和妻子李芳結婚十年,育有一個 8 歲的兒子陽陽。婚后第五年起,趙剛染上賭博惡習,工作也丟了,整天泡在地下賭場,對家里的事一概不管。陽陽的學費、日常開銷,乃至生病就醫,全靠李芳一人打零工苦苦支撐。
后來,李芳實在不堪重負,決定離婚,想帶著兒子開啟新生活,她認為趙剛多年來完全沒盡到父親的責任,撫養權理應歸自己。可讓她沒想到的是,趙剛卻在離婚官司里,堅決要求爭奪陽陽的撫養權。
法庭上,趙剛信誓旦旦,稱自己已經浪子回頭,會好好照顧孩子,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李芳的律師可不是吃素的,當庭拋出一系列證據:陽陽班主任出具的證明,顯示這幾年學校活動、家長會,從來沒見過趙剛的身影;醫院的繳費記錄,全是李芳一人支付;鄰居們也紛紛出庭作證,講述趙剛多年來日夜顛倒、不管妻兒的真實狀況。
反觀趙剛,除了口頭承諾,拿不出任何實質性證據來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他沒有穩定工作,沒有固定住所,甚至連一份完整的育兒計劃都拿不出來。法官依據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仔細權衡雙方情況:趙剛過往的失職、當下不穩定的生活狀態,與李芳多年含辛茹苦、穩定的照料形成鮮明對比。最終,毫無懸念地將撫養權判給了李芳,讓陽陽能在更靠譜的母親身邊健康成長,也給這起撫養權爭奪鬧劇畫上了句號。
沒有進到家長義務還想爭奪撫養權
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盡到家長義務卻還妄圖爭奪撫養權的情況并不鮮見,但這類訴求往往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如下:
法律判定標準傾向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各國法律在處理撫養權糾紛時,普遍遵循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這意味著法院考量的核心是怎樣的撫養安排對孩子成長最為有利。未盡家長義務,像長期不陪伴孩子、怠于照顧生活起居、對學業輔導不聞不問,或是有更惡劣的諸如酗酒、吸毒、家暴等行為,顯然與孩子健康成長相悖,法院很難認可這類家長適合撫養孩子。例如,有的家長沉迷賭博,常年不著家,孩子日常起居全靠老人照料,在撫養權爭奪時,僅這一點就會成為法庭上的重大不利因素。
撫養能力與條件評估:法院還會審視家長的撫養能力,涵蓋穩定收入、固定住所、孩子受教育資源保障等。沒有盡到基本義務的家長,大概率在經濟供給、生活保障方面也漏洞百出。若家長連基本生活開銷都無力承擔,孩子的吃穿用度、醫療教育都會成問題,法院自然不會把撫養權判給他。
證據呈現與舉證責任
對方舉證:負責撫養孩子的一方,通常也就是反對撫養權變更或爭奪的一方,手里往往攥著大量證據。像日常開支記錄,證明一直是自己在承擔養育成本;孩子老師的證言,說明自己積極參與孩子學業輔導;孩子就醫記錄,展現自己悉心照料孩子健康。這些實打實的證據一擺,妄圖空口白牙爭撫養權的一方就被比下去了。
自身舉證困境:未盡義務一方想爭取撫養權,自身卻很難拿出有力證據證明具備撫養能力與條件。比如長期缺席孩子成長的家長,拿不出陪伴孩子出游、過生日的照片視頻,更沒有參與學校家長會的記錄,缺乏證據支撐的主張在法庭上顯得蒼白無力。
社會倫理與輿論影響
社會普遍認知:社會大眾秉持著樸素的價值觀,普遍認為對孩子悉心呵護、履行養育之責才配得上撫養權。一個被街坊鄰里都知曉未盡家長義務的人,在輿論場上就先輸了一陣。這種社會輿論氛圍會間接影響法院判決,畢竟判決結果也要經受大眾審視,要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引導社會風氣:法院判決具有示范效應,為引導積極正向的家庭責任風氣,對于明顯未盡家長義務卻覬覦撫養權的,會慎重考量,避免傳遞出錯誤信號,讓不負責任的家長心存僥幸。
離婚后失去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若要維護自身探視權,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熟悉法律規定
明確自身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清楚知曉這一法定權利,是維權的基礎,讓當事人明白自己的訴求合理合法。
了解限制情形:法律同時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了解這一限制條件,既防止自身不當行為觸碰到紅線,也能識別對方有無惡意利用這條規定,非法阻礙自己探視。
協商溝通
友好協商:嘗試與撫養權方心平氣和地交流,以孩子的成長與情感需求為出發點,商量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探視方案,例如探視頻率是一周一次還是兩周一次,在何地交接孩子,是去游樂園探視,還是帶回自己家小住,爭取達成書面協議,減少后續糾紛。
借助第三方調解:要是直接溝通不暢,可以邀請家族長輩、居委會、村委會等公信力較高、熟悉雙方家庭情況的第三方介入調解。長輩們往往能從親情角度曉之以理,居委會這類基層組織則能用社會公序良俗、鄰里關系等來勸服撫養權方配合探視。
留存證據與依法維權
收集侵權證據:當遭遇對方無理阻撓探視時,及時留存證據。可以是現場的視頻錄像,記錄下對方拒絕交接孩子、惡語相向的場景;或是雙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若撫養權方在文字里明確表示不許探視,這些電子數據都能成為有力證據。
申請強制執行:拿著收集好的證據,向作出離婚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法院有權對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督促撫養權方履行協助義務,保障探視權得以落實。
變更撫養權考量:如果對方長時間、持續性地惡意阻撓探視,嚴重影響親子關系,且還伴有對孩子照顧不利的狀況,探視權受阻方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讓孩子回到自己身邊生活。